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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破1号

寿光市鸿昌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寿光市鸿昌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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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破1号

申请人:寿光市鸿昌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北环路与晨鸣路交叉路口东北角,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368067303XW。2016年10月17日,申请人寿光市鸿昌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寿光市鸿昌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9日,经营范围是销售压缩天燃气,天燃气设备、建筑材料、充装液化天燃气。申请人在经营期间进行举债发展,但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现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寿光市鸿昌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吕汉庆

审判员  李建文

审判员  魏云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