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破1号
申请人:寿光市鸿昌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北环路与晨鸣路交叉路口东北角,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368067303XW。2016年10月17日,申请人寿光市鸿昌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寿光市鸿昌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9日,经营范围是销售压缩天燃气,天燃气设备、建筑材料、充装液化天燃气。申请人在经营期间进行举债发展,但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现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寿光市鸿昌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吕汉庆
审判员 李建文
审判员 魏云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