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388号
申请人:石艳玲,女。
申请人:谢天助,男。
被
申请人:XX,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艳玲、谢天助与被申请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艳玲、谢天助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天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冀******号金龙客车一辆(实际所有人XX)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自有的******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天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冀******号金龙客车一辆(实际所有人X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XX负责保管,不得抵押、变卖、毁损,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海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