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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4388号

石艳玲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艳玲,谢天助,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388号

申请人:石艳玲,女。

申请人:谢天助,男。

被

申请人:XX,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艳玲、谢天助与被申请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艳玲、谢天助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天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冀******号金龙客车一辆(实际所有人XX)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自有的******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天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冀******号金龙客车一辆(实际所有人X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XX负责保管,不得抵押、变卖、毁损,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海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