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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2360-4号

孙长亮与秦新闻、刘辉、秦顺、李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长亮,秦新闻,刘辉,秦顺,李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2360-4号

申请执行人:孙长亮,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秦新闻,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刘辉,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秦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君,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孙长亮与秦新闻、刘辉、秦顺、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谯执字第0236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秦新闻、刘辉、秦顺、李君的银行存款52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足额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新闻、刘辉、秦顺、李君的银行存款5215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春芳

审判员  颜景雷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广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