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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执333号

张旭增、田开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旭增,田开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张旭增。被执行人田开元。本院在执行张旭增与田开元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按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627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苑少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