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91民初705号
原告:彭胜辉,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被告:北京佰康佳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前石门村216号-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星。
原告彭胜辉与被告北京佰康佳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康佳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胜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佰康佳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胜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佰康佳品公司赔偿原告3286元,破壁料理机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以实名制手机及笔名松大美签字交易,于2016年1月14日手机订购参考消息2016年1月13日海外视角版的北京佰康佳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新一代破壁养生机今天2折走进百姓家原价4980元”,折价后是996元。2016年1月17日快递联系原告收货,原告签字交款后回家看到货物,发现有如下欺诈事实:1、顺丰速运送给原告以松大美签字收货的条码单307805319825注明寄件单位名称:北京纳康。寄件人:张先生。联系电话400××××8558。托寄物详细资料:营养品。寄件人署名:张先生。这与原告订购货物的名称不同,公司名称也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已构成欺诈;2、订购确认单没有公司盖章和日期,产品名称为破壁料理机,不是参考消息通知的“全新一代破壁养生机”;2016年新春大礼包一套零售价298元,没有大礼包,也没说明大礼包是什么品种、名称;早餐糊随包本,不一样的破壁养生法的书,该书籍没有作者,没有专家、医生验证;产品为欧伯顿全营养破壁料理机和使用说明书,不是参考消息通知的“全新一代破壁养生机”,本机和说明书没有使用年限,功能键没有标明榨汁机和干磨机的功能键,说明书的保修卡没有厂家或销售单位的盖章、日期;广告宣传“使吸收率提升数倍、高效利用、在工艺上有很大限度的突破、最大限度的保持原汁原味等没有经过科研机构、食品卫生、质监部门的数据鉴定,存在欺诈。原告多次打电话要求经湛江市消费委和质监部门鉴定后退货,被告均不同意。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以邮购、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必须三倍赔偿,另追补298元现金(赠送价值298元大礼包)共3286元。被告佰康佳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康佰佳品公司购买破壁料理机一台,货款996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订购确认单。订购确认单载明:产品名称为破壁料理机、2016新春大礼包、早餐糊(随包),破壁料理机的成交价为996元,新春大礼包和早餐糊的成交价为0。该破壁料理机所附的使用说明书载明:欧伯顿全营养破壁料理机一机多能,一台欧伯顿=榨汁机+原汁机+豆浆机,欧伯顿全营养破壁料理机全新破壁新法,从豆浆到果汁,从五谷粥到骨肉汤,从果蔬汁到中草药,都可以实现全程破壁制作,全营养吸收,而且做到四省,省时、省钱、省力、省心。
原告收到该破壁料理机后,认为该产品与被告在参考消息上发布的广告不符,欲退货。2016年3月29日,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出具《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载明: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受理了消费者彭胜辉对北京康佰佳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破壁养生机问题的投诉,现因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建议双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纠纷。又查明,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在报刊《参考消息》的海外视角版刊登广告,载明:全新一代破壁养生机今天2折走进百姓家,全数码控制、破壁为粉、液晶面板、一键直达、六片刀头、操作简便、切骨如泥、可随“机”应变,破壁养生机对食材实现全程破壁,把平时难以被人体吸收的营养成分全部释放出来,使吸收率提升数倍,实现高效吸收,高效利用,破壁新吃法,吃出健康和长寿,在工艺上有了很大程度的突破,保持原汁原味,这一点是全新一代破壁养生机所领先同行的。同时被告还刊登一则《佰康佳品新年答谢新老客户,免费送福到您家》的广告,载明:为答谢新老顾客,您只需年满45周岁以上,只要拨通电话,可以申领佰康佳品免费送出的价值298元的新春大礼包,本次活动所赠送的祝福大礼包,仅限10000份,同一电话同一人同一地址只能申领一份。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处购买的破壁料理机不具有被告在广告宣传“使吸收率提升数倍、高效利用、在工艺上有很大限度突破、最大限度的保持原汁原味、是全新一代破壁养生机领先同行”的功能,因此被告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应对原告进行三倍赔偿即2988元(996元×3),但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向其赠送价值298元的新春大礼包构成欺诈,被告应向其赔偿现金298元。根据原告提交的《订购确认单》,注明2016年新春大礼包零售价为298元,成交价为0元,即原告不需支付现金298元已获得该大礼包。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现金298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该破壁料理机所有权归其所有,即原告要求继续履行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赔偿328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彭胜辉对其向被告北京佰康佳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的破壁料理机拥有所有权;
二、驳回原告彭胜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胜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华
代理
审判员 黄晓君
人民陪审员 金少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花淼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