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恢字第31-2号
申请执行人:李跃进,男
委托代理人:刘井生,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桄兵,男
被执行人:高湘凤,女本院在执行李跃进与刘桄兵、高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桄兵、高湘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文章
代理
审判员 李远红
代理
审判员 周 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小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