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郝彦君,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执行人:安天伦,男,1974年3月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执行郝彦君与安天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19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天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天伦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天伦的银行存款1007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胜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