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929号
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波。
被告:苏州烨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吉市东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顾开。
被告:周家胜,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高明瑛,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周天衡,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烨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家胜、高明瑛、周天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烨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家胜、高明瑛、周天衡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620716.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苏州烨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家胜、高明瑛、周天衡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620716.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林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