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某某中心。
被执行人:余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余某某、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某、李某均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执行标的41050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代理
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笑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