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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1000号

罗铮铮、张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铮铮,张桂林,杨善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罗铮铮,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桂林,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杨善,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铮铮与被执行人张桂林、杨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2万元及利息,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矿产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桂林名下闽F×××××小车,该车目前下落不明。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15)龙新执字第10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廖    冰

审判员 连  泳  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成龙(代)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10月18日下午15时25分至15时35分地点:执行局会议室合议庭:刘文越、连泳泳、廖冰

书记员:卢成龙记录如下:经办人郭生武介绍案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铮铮与被执行人张桂林、杨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2万元及利息,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矿产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桂林名下闽F×××××小车,该车目前下落不明。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拟

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15)龙新执字第10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刘:同意经办人意见。连:同意经办人意见。廖:同意经办人意见。合议庭结论: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15)龙新执字第10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