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22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大街62号。
负责人:朱峻峰,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勇。
被执行人:吴志斌,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杨利红,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郑志勇,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陈志仙,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童晓,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周生正,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詹文仙,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2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志斌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志斌在温州银行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号为90×××39、90×××23内的存款各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友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哲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