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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2222号之四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吴志斌,杨利红,郑志勇,陈志仙,童晓,周生正,詹文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22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大街62号。

负责人:朱峻峰,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勇。

被执行人:吴志斌,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杨利红,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郑志勇,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陈志仙,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童晓,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周生正,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詹文仙,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2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志斌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志斌在温州银行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号为90×××39、90×××23内的存款各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友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哲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