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2154号原告李朝阳,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孙敏,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项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项李保。
原告李朝阳与被告珠海市项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朝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朝阳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于金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友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