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81执718号
被执行人:巫乌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巫乌弟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巫乌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义务。本院经向房管、国土、市监、车管和金融等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巫乌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可豪
审 判 员 高少宏
代理
审判员 黄锦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文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