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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执718号

巫乌弟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巫乌弟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81执718号

被执行人:巫乌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巫乌弟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巫乌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义务。本院经向房管、国土、市监、车管和金融等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巫乌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可豪

审 判 员  高少宏

代理

审判员  黄锦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文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