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财保7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广场支行,住所在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27号。
负责人:刘瑞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静,女,1987年3月6日出生,系该支行职工。
被
申请人:李桂芳,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被
申请人:乔英明,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广场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桂芳、乔英明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广场支行以被申请人李桂芳、乔英明已归还贷款本息为由提出撤回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广场支行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保全费339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继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庞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