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1183号
申请执行人:许东,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代理人:丁炳新,苏州市相城区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高研,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许东与高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0578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福根
代理
审判员 刘艳林
代理
审判员 崔臻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泽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