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888号
原告:陈某某,女,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曹某,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某、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与曹某离婚;婚生女曹某某1由其抚养,婚生子曹某某2由曹某抚养。事实和理由:陈某某、曹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4月3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育一女曹某某1(公安户籍登记2005年出生错误)��2005年1月育一子曹某某2。婚初二人夫妻感情较好。后曹某好吃懒做,二人常发生口角、打仗。曹某疑心重,多次怀疑其作风问题。2015年1月其外出打工与曹某分居至今。曹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还小,并没有分居,陈某某在长春打工,其也在长春打工。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据此,认定如下:陈某某、曹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4月3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5月育一女曹某某1,于2005年1月育一子曹某某2。二人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判断离婚的标准。本案中,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与曹某夫妻感情破裂。陈某某、曹某结婚至今十六年余,且育有一子一女,具有较深感情基础。二人在以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共同维系夫妻感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