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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23号

裴成虎与李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裴成虎,李建军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3号申请执行人裴成虎,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5)洪民初字第01141号裴成虎与李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建军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王致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