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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1435号

喻国良、许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喻国良,许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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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喻国良,男,1981年8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许志强,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3080号民事天假书,于2016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喻国良归还申请执行人许志强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27万元(逾期利息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月息2分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665元,执行费1418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志强银行存款1191845元及相关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许志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庆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