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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执375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京至尊娱乐休闲中心集庆门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至尊娱乐休闲中心集庆门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860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南京至尊娱乐休闲中心集庆门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号*楼。经营者孙涛俊。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京至尊娱乐休闲中心集庆门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南京至尊娱乐休闲中心集庆门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京至尊娱乐休闲中心集庆门店:

一、立即停止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的作品;

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款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0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6075元。因被执行人南京至尊娱乐休闲中心集庆门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至尊娱乐休闲中心集庆门店银行存款607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德清

审判员  金卫国

审判员  吴建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旭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