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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9477号

李冬冬与宁波健康之家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冬冬,宁波健康之家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9477号

原告:李冬冬,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宁波健康之家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734250885N)。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范市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学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宁波健康之家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冬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斌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蒋盛吉?PAGE??PAGE?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