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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辖终487号

张立军与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潍坊慧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张立军,潍坊慧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军。

原审

被告:潍坊慧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上诉人: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民一初字第6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万声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涉及贾甲诈骗罪,且诈骗罪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或中止审理。2、即使本案需民事审理,也应当追加贾甲做为共同诉讼被告,贾甲的个人行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本案应由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涉及不动产纠纷的,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不动产位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在此法律规定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见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原审被告潍坊慧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997号9号楼995,原告向其所在地的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因贾甲涉嫌诈骗一案正在审理中,本案是否要移送公安或中止审理;贾甲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要追加贾甲作为共同诉讼被告,这都要在本案的实体审理程序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等情况来查明认定,本院在此暂不作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昌格

审判员  郭良军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