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奚香芹,女,48岁。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奚树元,男,76岁。
原审
被告:奚香华,女,50岁。
原审
被告:奚增才,男,48岁。
原审
被告:奚国会,男,43岁。
上诉人奚香芹因与被上诉人奚树元及原审被告奚香华、奚增才、奚国会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奚树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奚树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冠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奚树元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奚树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奚树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兆宇
代理
审判员 朱玉丹
代理
审判员 张彩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琳琳
书 记 员 张启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