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231号
原告:陶升美,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徐冬冬,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陶升美与被告徐冬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冬冬在起诉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旭征
人民陪审员 胡之宏
人民陪审员 陈 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芮道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