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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2231号

陶升美与徐冬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陶升美,徐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231号

原告:陶升美,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徐冬冬,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陶升美与被告徐冬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冬冬在起诉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旭征

人民陪审员  胡之宏

人民陪审员  陈 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芮道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