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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1680号

高林与包吉日木图、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林,包吉日木图,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高林,男,1962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李贯一,内蒙古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吉日木图,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大街1273号。负责人李广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赫飞,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蒙古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翠滴小区24-132号。本院在审理高林诉包吉日木图、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高林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林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19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林负担。

审判员  安秀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玲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