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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496号

冯继飞与吉日嘎乐图、朝格吉勒图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继飞,吉日嘎乐图,朝格吉勒图,格斯尔斯迪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冯继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吉日嘎乐图,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朝格吉勒图,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格斯尔斯迪,居民身份照号码×××。冯继飞申请执行吉日嘎乐图、朝格吉勒图、格斯尔斯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3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吉日嘎乐图、朝格吉勒图、格斯尔斯迪应该偿还借款。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冯继飞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日嘎乐图、朝格吉勒图、格斯尔斯迪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3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玉滨

审判员 张文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