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814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127号。
主要
负责人:朱勤,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菁,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华。
被告: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华。
被告:包建亚,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邵仲达,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寿宝。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江阴支行)诉被告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威金属公司)、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威科技公司)、包建亚、邵仲达、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鼎威金属公司;借款于2014年10月10日发放;于2015年10月9日到期;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6.0%,日利率=年利率/360;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截止2016年5月5日,尚结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566002.91元(其中期内利息29952.04元)。建行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8956元。2、物的担保情况:鼎威金属公司对其在2013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的债务以其名下位于江阴市XX号的房屋(权证号:X**)向建行江阴支行提供最高额为1669.07万元抵押担保,并于2013年12月26日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位于江阴市XX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澄土国用XX第XX号]向建行江阴支行提供最高额为589.86万元抵押担保,并于2013年12月30日办理抵押登记;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硅钢线1条、热镀锌生产线(宽)1条、热镀锌生产线1条、四辊可逆冷轧机组1套、传动组合设备1套、拉矫机组1套、分剪机组3套、罩式退火炉4台、平整机1台、单梁起重机1台、四连冷轧机组1套、四辊轧机1套、三连轧机组1套、模具9053套)向建行江阴支行提供最高额为3009.47万元抵押担保,并于2013年12月25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苏XX第XX号)。3、人的担保情况:鼎威科技公司对鼎威金属公司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10日的债务向建行江阴支行提供最高额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包建亚、邵仲达对鼎威金属公司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10日的债务向建行江阴支行提供最高额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宏润公司对鼎威金属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除本案外,鼎威金属公司另于2014年10月13日向建行江阴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2014年10月15日向建行江阴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建行江阴支行亦提起诉讼[案号(2016)苏0281民初8152号];于2014年10月20日向建行江阴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建行江阴支行亦提起诉讼[案号(2016)苏0281民初8150号];于2015年5月13日向建行江阴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建行江阴支行亦提起诉讼[案号(2016)苏0281民初8153号]。请求法院判决:1、鼎威金属公司应立即偿还建行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0566002.91元及逾期利息(以10029952.0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0%再上浮50%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8956元。2、对鼎威金属公司的上述债务及(2016)苏0281民初8150号案件项下债务、(2016)苏0281民初8152号案件项下债务、(2016)苏0281民初8153号案件项下债务、本案诉讼费,建行江阴支行有权以鼎威金属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XXX号房屋(权证号:X**)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1699.07万元范围、坐落于江阴市XXX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澄土国用XX第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589.86万元范围内、以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硅钢线1条、热镀锌生产线(宽)1条、热镀锌生产线1条、四辊可逆冷轧机组1套、传动组合设备1套、拉矫机组1套、分剪机组3套、罩式退火炉4台、平整机1台、单梁起重机1台、四连冷轧机组1套、四辊轧机1套、三连轧机组1套、模具9053套;动产登记书编号:苏XX第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3009.4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鼎威科技公司对鼎威金属公司的上述债务及(2016)苏0281民初8150号案件项下债务、(2016)苏0281民初8152号案件项下债务,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包建亚、邵仲达对鼎威金属公司的上述债务及(2016)苏0281民初8150号案件项下债务、(2016)苏0281民初8152号案件项下债务、(2016)苏0281民初8153号案件项下债务,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宏润公司对鼎威金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鼎威金属公司、鼎威科技公司、包建亚、邵仲达、宏润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建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概况、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贷款余额证明、律师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鼎威金属公司、鼎威科技公司、包建亚、邵仲达、宏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证据,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0566002.91元及逾期利息(以10029952.0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0%再上浮50%计算)。
二、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18956元。
三、对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2016)苏0281民初8150号案件项下债务、(2016)苏0281民初8152号案件项下债务、(2016)苏0281民初8153号案件项下债务、本案诉讼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江阴市XXX号房屋(权证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1699.07万元范围内、坐落于江阴市XXX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澄土国用XX第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589.86万元范围内、以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硅钢线1条、热镀锌生产线(宽)1条、热镀锌生产线1条、四辊可逆冷轧机组1套、传动组合设备1套、拉矫机组1套、分剪机组3套、罩式退火炉4台、平整机1台、单梁起重机1台、四连冷轧机组1套、四辊轧机1套、三连轧机组1套、模具9053套;动产登记书编号:苏XX第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3009.4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2016)苏0281民初8150号案件项下债务、(2016)苏0281民初8152号案件项下债务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包建亚、邵仲达对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2016)苏0281民初8150号案件项下债务、(2016)苏0281民初8152号案件项下债务、(2016)苏0281民初8153号案件项下债务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对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31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包建亚、邵仲达、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5)。
审 判 长 诸国新
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
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冰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