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协 助 划 拨 存 款 通 知 书 (2016)川1921执373号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支行: 本院作出的(2016)川1921执37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将王鑫在你单位账户中的存款490513元,划拨至本院指定帐户。 开户名: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户。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红星路支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通江县 联系人:石坚 微信公众号“”
被执行人王鑫犯“洗钱罪”判处的罚金一案协助划拨通知书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协 助 划 拨 存 款 通 知 书 (2016)川1921执373号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支行: 本院作出的(2016)川1921执37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将王鑫在你单位账户中的存款490513元,划拨至本院指定帐户。 开户名: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户。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红星路支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通江县 联系人:石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