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675号之一
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岸堤支行,住所地:沂南县岸堤镇驻地。
诉讼代表人:薛洪福,主任。
被告:丁某某,住山东省临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岸堤支行与被告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丁某某银行存款6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某某的银行存款6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新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京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