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299号
原告:单建明,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如皋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单建明与被告如皋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单建明于2016年10月19日以“本人自愿放弃对被告如皋市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建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单建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 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沈浩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