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1016号申请人金友军,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蒲方敏,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邢现娟,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申请人马锦魁,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金友军与申请人马锦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友军诉申请人马锦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马锦魁支付申请人金友军劳务费9695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金友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