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34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谭相东,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袁强,男,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42号新发大厦10楼1009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476503—0。
负责人:袁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案板街18号吉庆大厦B座四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862192—3。
法定代表人:刘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谭相东与被执行人袁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和(2016)新01执异13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4561710.79元(其中案款本金4514169.1元,案件执行费47541.69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袁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