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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443号

李峰与周胜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峰,周胜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X号。被执行人周胜鸿,女,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蕲春县漕河镇夏漕社区X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但被执行人周胜鸿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胜鸿在中国工商银行黄冈八一路支行XXXXXX0201XXXXXXXXX账户中有存款21464.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胜鸿在中国工商银行黄冈八一路支行XXXXXX0201XXXXXXXXX账户中存款21464.99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XXXXXXXXXXX000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胜

审判员  张国全

审判员  田 茂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琳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