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471号
原告:成都煜同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号*栋1、2附**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鹏,四川迪扬(双流)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桃芋路国土所综合楼*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黄显刚,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煜同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煜同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煜同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