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7040号
申请执行人:张昱华,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慧通文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7层2单元710。
法定代表人:钱华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昱华与北京慧通文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亦无其他房屋、车辆财产等可供执行。现暂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杨 哲
审判员 孟凯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