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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行初338号

贾福喜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福喜,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5行初338号原告贾福喜,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管庄。法定代表人于军,乡长。委托代理人邱灿,女,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福喜(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人民政府(以下称被告)腾退拆迁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针对重兴寺村实施腾退拆迁于2013年5月3日发布腾退公告,原告居住的房屋在该腾退拆迁范围内,原告认为,被告针对重兴寺村实施腾退拆迁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切身利益。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针对重兴寺村实施的腾退拆迁行为违法。经审查

本院认为,请求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系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原告提起的要求确认被告针对重兴寺村实施的腾退拆迁行为违法之诉明显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福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贾福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军巍

代理

审判员  唐伟伟

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兰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