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340号
申请人:彭辛。
被
申请人:任晓敏。
原告彭辛诉被告任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辛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任晓敏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彭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