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22刑初94号公诉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商长发、检察员任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审批,在明知新宾满族自治县处于禁猎区、禁猎期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新宾镇尹家村尹家屯53号的家中架设禁猎工具鸟网捕鸟,现场无捕猎鸟类。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现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未受刑事处罚证明、辽宁省林业厅辽林字[2013]32号文件、辽林函字[2001]39号关于鸟网属禁用猎捕工具的复函、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人于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及禁猎区使用禁用猎捕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关于公安机关扣押财物的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应当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犯罪工具黑色鸟网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史金儒
审 判 员 李丽薪
代理
审判员 何 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克舒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