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523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行长。
被执行人:张晨,男。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款本息20372.1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4年5月16日)及至付清该款之日产生的利息及费用,支付诉讼费217元。申请执行费20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王 虹
代理
审判员 米志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