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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478号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沅江市福康医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沅江市福康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贺国胜,主任。被执行人沅江市福康医院,住所地沅江市巴山西路02栋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武,院长。本院在执行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沅江市福康医院行政非诉(2016)湘0981行审7号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20000元,未受偿20000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81执4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 焱 焱执行员 张 建 平执行员 徐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