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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5105号

刘牛与田允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牛,田允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5105号

原告:刘牛,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峰,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华,女,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田允建,男,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

原告刘牛与被告田允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原告刘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静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人民陪审员 刘秀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