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5105号
原告:刘牛,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峰,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华,女,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田允建,男,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
原告刘牛与被告田允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原告刘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静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人民陪审员 刘秀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