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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653-6号

马爱国与李春庆、李秋梅、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爱国,李春庆,李秋梅,李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653-6号

申请执行人:马爱国,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汤阴县大北街26巷4号。

被执行人:李春庆,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汤阴县精忠路南1巷3弄8号。

被执行人:李秋梅,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登记地:汤阴县宜沟镇将城村481号,现住汤阴县韩庄镇孙庄村。

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登记地:汤阴县政通路光明巷13弄2号,住汤阴县国税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马爱国与李春庆、李秋梅、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秋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6217002460019738515账号上有工资收入,2016年1月27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现申请执行人马爱国向本院申请划拨后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李秋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6217002460019738515账号上的工资收入每月2456元,金额直至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