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济法执字第1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卫世乐,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宣正,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关于执行人卫世乐与被执行人王宣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济民一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宣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宣正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宣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宣正存款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