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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济法执字第1209号之一

卫世乐与王宣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卫世乐,王宣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济法执字第1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卫世乐,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宣正,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关于执行人卫世乐与被执行人王宣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济民一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宣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宣正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宣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宣正存款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