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132号被执行人,岳怀明,男,1970年6月13日生,身份证号1423301970********,汉族,山西省方山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方山县圪洞镇后东旺坪村。被执行人岳怀明犯诈骗罪,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晋112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追缴赃款20万元返还被害人高某。判决生效后,岳怀明一直未予主动履行罚金,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岳怀明并处罚金、追缴赃款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一直在服刑,通过向其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调查及网络查控,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闫二明助理
审判员 李瑞强助理
审判员 王德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瑜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