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908号
原告:石家庄宝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和平东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国。
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新合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肖。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宝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宝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59元,减半收取1882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石家庄宝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生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