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戴志玺,男,193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王锋,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西安市东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付1号。法定代表人张武宁,总经理。申请人戴志玺与被执行人王锋、西安市东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志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给付赔偿款4253.95元以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东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东荣
审 判 员 吴建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