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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更22号

何科容留他人吸毒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何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刑更22号罪犯何科,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5月1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中。2016年8月9日,本院作出了(2016)渝0106刑初997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何科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于2016年10月1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何科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以下简称“沙区司法局”)提出,2016年8月30日下午电话联系罪犯何科并通知其8月31日上午到沙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矫正人员集中入矫报到,但何科全日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对此行为沙区司法局已对何科给予书面警告一次,何科因失联一直未领取处罚决定。)2016年9月1日沙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再次与罪犯何科取得电话联系,告知何科因其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局报到,将得到书面警告的行政处分,并要求何科主动到司法局报到。截止10月9日,何科一直未报到。何科预留的手机号码自9月6日就一直停机,其在法院预留的亲属手机号经查也是空号,因此司法局自9月6日就一直与何科失去联系。9月18日,沙区司法局通过当地司法所调查,找到了何科父亲手机号码并与何科父亲联系,何科父亲声称何科一直在家并未潜逃,但拒绝提供何科目前的联系方式。司法局工作人员要求何科父亲通知何科9月20日上午到司法局报到,但9月20日全天何科仍未报到。20日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何科父亲,但何科父亲表示何科已出门,拒绝配合司法局工作人员联系何科。目前,何科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社区矫正报到,并在沙区司法局通过多种方式与其联系的情况下,仍拒绝报到并脱离社区矫正监管,时间已超过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何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科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社区矫正报到,并在沙区司法局通过多种方式与其联系的情况下,仍拒绝报到并脱离社区矫正监管,时间已超过1个月。

本院认为,罪犯何科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渝0106刑初99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何科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何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应折抵先行羁押的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莉

代理

审判员 唐 姝

人民陪审员 万清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婧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