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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12084号

钟冠华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1208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钟冠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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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2084号

原告:钟冠华,住广州市萝岗区。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代理人:徐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洁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钟冠华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于2016年10月19日10时0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冠华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原告钟冠华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崔 玉

代理

审判员  钟尉函

代理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