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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20299号

何婉君与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婉君,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沪0106民初20299号

原告:何婉君,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邵非,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霏。

原告何婉君与被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因加班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事宜,双方产生争议,原告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1,100元;

二、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加班费人民币4,800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婉君与被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1日协商解除;

二、被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8,000元;

三、原告何婉君与被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劳动合同履行、解除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了结,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何婉君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力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