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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民初1160号

温珍连诉赖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珍连,赖文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1160号原告温珍连,男,1993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赖文奇,男,1993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受理原告温珍连与被告赖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珍连于2016年10月1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珍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珍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远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颖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