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1160号原告温珍连,男,1993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赖文奇,男,1993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受理原告温珍连与被告赖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珍连于2016年10月1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珍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珍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远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颖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