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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433号

刘梅青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梅青,张馨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433号

申请执行人:刘梅青,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馨,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梅青与张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馨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郭向志

审判员  曲 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颢然 更多数据: